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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稿件来源:鼓楼区96180发布时间:2009-02-19访问次数: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经贸环资〔2009〕46号

苏财企〔2009〕3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年度节能工作重点,现就2009年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一)节能项目

1、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工程,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

2、交通、商业等重点领域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3、节能新机制推广,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循环经济项目

1、工业“三废”、农林废弃物、生活垃圾资源化及再制造项目。

2、太湖等流域化工、电子、纺织、食品、轻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三)淘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

重点耗能企业淘汰落后的电机、风机、水泵、压缩机、变压器、锅炉,淘汰水泥机立窑。

(四)节能执法能力建设

节能监察(测)机构购置监测设备、仪器,提高监察执法能力。

(五)能源审计项目

重点耗能企业2009年度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能源审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节能改造、循环经济项目。必须是2007年以后开工建设,2008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或申报时主要设备已订购并支付定金的项目。申报的项目及依托的主体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项目有完善的审批手续。

一般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电机系统改造和绿色照明改造类项目,节电量不低于200万千瓦时。

(二)淘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2008年以来,采用高效设备更新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的,剔除专用设备更新改造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并经省辖市经贸部门审核确认。淘汰水泥机立窑,必须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拆除的水泥机立窑。已拆除的设施必须经省专家组实地验收合格,并取得《水泥机立窑拆除验收合格书》。

(三)申报能源审计项目

重点耗能企业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报告质量合格。

(四)节能执法能力建设

申报补助的监测(察)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落实,管理制度完善,运转基本正常,为提高监测能力购置必要的监测设备(仪器),购置计划已经市经贸部门批准,并已落实一定的配套资金。

三、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报节能与循环经济改造项目、规模化项目、淘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奖励,须报送由企业(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2),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应符合建设内容,并经县(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核实加盖印章。

2、申报能源审计补贴,企业应同时上报能源审计报告、企业与节能中介机构签订的能源审计合同文本、发票复印件等。

3、申报节能执法能力建设补助,节能监察(察)机构应同时上报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及市或县经贸部门审批意见。

4、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二)申报数量

各市、县要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择优申报。各地节能与循环经济改造项目上报数量,原则上分别按经济总量规模分3档(详见附件3):2007年GDP500亿元以上为一档,可报8个项目;200亿元以上,但不足500亿元为二档6个项目、200亿元以下为三档4个项目。每个企业限报1个项目。

(三)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当地经贸和财政部门,各市、县经贸委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属单位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2、交通领域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由省交通厅推荐。

3、各市、县应于2月28日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本市(县)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经贸委环资处(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1册,一式二份;同时每个市、县将项目汇总制作成1个电子版光盘)和省财政厅企业处(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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