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
| | | 稿件来源:区外经局发布时间:2009-02-16 10:04:16访问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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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所 需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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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公司企业申请开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 (5)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申请营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3、联营企业申请开业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联营协议; (2)其他材料与非公司企业申请开业提交的文件相同。 (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三)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须知 一、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改制方案。其中应明确企业净资产数额及清产核资情况即资产处置意见、改制后的企业股东投资情况。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决议。 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企业改制应以净资产出资。原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 2、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报告、评估报告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涉及到城镇集体资产的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到"假集体"甄别,要经地税部门(清理甄别领导小组)办理清产核资,出具产权界定书,并经原挂靠单位确认。 3、企业资产转让、出售必须办理资产交割、转让的协议书,并经公证部门或验资部门确认。企业以零资产或以低于其净资产的价格转让出售改制,必须经当地政府或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于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改制,收购方以及其他股东必须重新投入资本金,改制后企业的资本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4、原有企业产权主体暂时难以界定,根据原企业的经济性质,经政府授权,由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行股权。 5、清理债权债务,落实金融债权。整体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过原股东和新股东同意,由改制企业承继;分块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过原所属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共同商定,明确债务的继承人,上报工商部门。 企业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确认的金融债权担保文件。 (五)外地企业来宁设立分支机构须知 1、到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持盖有登记机关证照管理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六)本市企业法人去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核准须知 1、到原登记机关备案; 2、填写企业分支机构核准申请书; 3、持盖有登记机关证照管理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的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七)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①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投资股东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资本,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④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⑤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2、非公司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①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百分之二十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②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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