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注:如投资者为自然人则仅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如为复印件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复印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如开设店铺,报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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